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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法鼓全集》第一輯 教義論述類|01-03 戒律學綱要|第五篇 解脫之道的基礎——沙彌十戒與式叉六法|第三章 沙彌投師與沙彌出家

聖嚴法師

第三章 沙彌投師與沙彌出家

第一節 何人能做沙彌之師

在中國,沙彌是子孫傳代的小廟上的產物,沙彌也只有小廟上的當家住持夠資格剃度。十方道場的大叢林裡,寧可收受未滿二十歲即受比丘戒的冒牌比丘,也不會容納童年剃度的沙彌;據說,這是為防偏黨鬥爭的緣故。

在佛制的僧團中,為沙彌剃度做師,乃是沒有特權階級的。沙彌在僧團中,也是到處受歡迎的,沒有子孫傳代的所謂小廟,也沒有十方道場的叢林的分別,凡是佛教的道場,都是十方常住,出家人任到一處道場,不論大小,沒有不歡迎的道理,也沒有把你當作外人看的道理,在何處住下,就要負起護持此一道場的義務,也可享受此一道場中的所有權利。沙彌,是隨著剃度師走的,但在任一道場中住下,除了服從剃度師並服侍剃度師之外,也得接受道場執事比丘的差遣及所分配的工作。所以沙彌隨師到了任一道場住下,也是任一道場的沙彌。在佛世的僧團中,到處都有沙彌的蹤跡與沙彌的活動,甚至在僧團中也不能沒有沙彌。因為有許多事,比丘不許做,沙彌則可以代做。所以沙彌在僧團中的重要性,並不因其年齡小而不受歡迎。

在修證方面,沙彌可跟比丘一樣,小小年紀,同樣可證四沙門果,所以佛陀也開示大家,不要小視年幼的出家人,並以王子雖小將能做王,毒蛇雖小能使人中毒為比喻,要大家應該尊重年小的出家人。所以沙彌在出家眾中的位次雖小,也不致受到大人的歧視。

僧中的利養,沙彌幾乎跟比丘有著同等享受的權利。比如《十誦律》卷二十七中說:「沙彌若立若坐,次第諸檀越手與布施,多少應屬沙彌。」(《大正藏》二十三.一九八頁下)又說:「若諸檀越不分別,與作四分,第四分與沙彌。」《大正藏》二十三.一九八頁下)又說:「安居起衣,與沙彌分;隨比丘所須物,與沙彌分;因緣衣,與沙彌分;未說非時衣,與沙彌分。」(《大正藏》二十三.二○二頁上―中

至於何人能度沙彌出家,雖無特權階級,但有資格限制。

《大比丘三千威儀經》說:「(比丘戒)滿十歲,當得度人;若不知五法,盡命不得度人。五法者:一者廣利(比丘及尼)二部戒;二者能決弟子疑(問及所犯輕重之)罪;三者弟子(在)遠方,力能使弟子來;四者能破弟子惡邪見及教誡勿使作惡;五者若弟子病,能好看視,如父養子。」(《大正藏》二十四.九一三頁)又說:「若不知五事者,終身不得度人,度人者得突吉羅罪。」(《大正藏》二十四.九一三頁下)又說:「比丘欲起沙彌,法有五事:一者當知四《阿含》,二者當知戒,三者當知經,四者當知有慧,五者當有德。復有五事:一者當持戒,二者當不犯戒,三者當能解經,四者當忍辱,五者當自守一切。」(《大正藏》二十四.九二○頁下

因為沙彌戒的十戒和尚,就是剃度師;如果剃度師未還俗、未死亡,也未去遠方,具足比丘戒的戒和尚,也就是剃度師。所以剃度沙彌的資格,亦應同於為人做比丘戒和尚的資格。在《僧祇律》卷二十八中,有十事規定度人的師資:「(佛說)從今日,有十法成就,聽度人出家受具足。何等十:一、持戒,二、多聞阿毘(論),三、多聞毘尼(律),四、學戒,五、學定,六、學慧,七、能出罪、能使人出罪,八、能看病、能使人看,九、弟子有難,能送脫難,能使人送,十、滿十歲。」又說:「下至滿(比丘戒)十歲,知(比丘比丘尼)二部律,亦得(度人出家)。」(《大正藏》二十二.四五七頁下

《善見律》說:「若不解律,但知修多羅(經)、阿毘曇(論),不得度沙彌。」(《大正藏》二十四.七八六頁中

綜合以上所舉三種律本對於師資的要求,可以得出一個結論:為人做師度沙彌,最好能夠具備《僧祇律》所舉的十德,如若不然,至少也不能缺少兩個條件:一是比丘戒臘滿足十年,二是通解二部律典。若再缺少二者之一,那就不夠資格剃度沙彌了。原因是自己不滿十夏,很難窮通律儀,若不通解律儀的行持作法,生活起居,持犯開遮,輕重等次,那又用什麼東西去教誡他的弟子呢?這在律中有個比喻:自己尚未斷乳,何以有能去餵他人之乳呢?

比丘也只能剃度沙彌,而不得剃度沙彌尼,因為佛也從未親自度過一個女人出家,佛曾親度許多的比丘,親度過兩個沙彌——難提及耶奢,但未親度一個女眾(《薩婆多論》卷二,《大正藏》二十三.五一二頁中―下),這在律中有明文記載。尼眾的最初是由八敬法而出家,後來即由尼眾剃度尼眾,所以《沙彌尼離戒文》(這個離字有問題)中要說:「自非(聖)菩薩阿羅漢,不可度尼。」(《大正藏》二十四.九三九頁中)女人可以在佛法中出家,但為防止漸染,杜絕譏嫌,不許比丘剃度女人出家,比丘也不得做比丘尼的和尚,只能做尼眾的羯磨阿闍梨與教誡阿闍梨。

沙彌尼應由比丘尼剃度,資格的要求,大致與比丘度沙彌者相同;所不同的,比丘尼需要戒臘滿十二年以上,才許度人出家。

第二節 剃度沙彌的規矩

無論比丘或比丘尼,除了具備上面所說的資格而外,尚須求得僧團大眾的同意,所以在律中另有一種乞度沙彌(及尼)羯磨。若要度人出家,先得向僧中求乞,如果僧團大眾以為此人已滿十夏,已有能力教誡弟子,已有足夠的力量來負擔弟子的衣食所需,便予許可,否則便不許可;僧團既不許可,那就不得度人出家了。如果僧團大眾未能集合一堂,度人的比丘(尼),應當逐房白知,使得大眾了解,取得大眾的同意,然後才得為人剃度。

這有兩層理由:第一,曾有比丘,自己不夠做師度人,竟然自行做師度人;度人之後,不能如法教誡,無力如法供給衣食所需,致引起外人的譏嫌,所以需要取得大眾的同意,由大眾來衡量度人者的資格。第二,曾有比丘度一個孩童出家,既未得到孩子父母的同意,也未取得僧團大眾的認可;孩子的父母進入寺院,詢問了其他的比丘,都說不知此事,未見此兒,事實上卻又被那父母發現了他們的兒子,已經剃了頭,出了家,於是譏嫌比丘們不該以有道之人而說無道的妄語。所以佛陀規定,度人出家者,必須先要求得僧團的認可。

再說度人出家的數目,也是有限制的。《毘尼母經》卷八中有這樣的規定:「受大道人具足戒已,十二月中教授一切大道人所作法竟,然後更有受具足者,當為受;未滿十二月不得受也。沙彌受大戒已,後更得受一沙彌。」(《大正藏》二十四.八四四頁中―下)這是說,十二個月之中,只能度一人出家,第一個沙彌弟子受比丘戒後的十二個月之中,也不得另度第二個沙彌出家,應在第一個沙彌受了比丘戒的十二個月之後,再度第二個沙彌。《毘尼母經》卷八中又說:「沙彌尼受戒,式叉摩尼戒二年,不得度(另一)沙彌尼,式叉摩尼受具足(比丘尼)已,得度沙彌尼。比丘尼亦如大僧(比丘)十二月中教其所應作法竟,後若有式叉摩尼欲受具足,聽與受具足。」(《大正藏》二十四.八四四頁下)這是與比丘相同的,一年之中,只能為一個弟子受具足戒,但又不相同的,兩年之中,只能有一個式叉摩尼弟子,一個沙彌弟子。

在道宣律師的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》(略稱《行事鈔》)卷下之四中說:「四分(律)不得(同時)(同蓄)二沙彌。」(《大正藏》四十.一四九頁下)又說:「(僧)(律)中不得畜眾多沙彌,聽一,極至三人。」(《大正藏》四十.一四九頁下―一五○頁上

這一不得同時剃度兩個沙彌出家的規定,也有兩層理由:第一,曾有一個比丘同時蓄著兩個沙彌,那兩個沙彌無知而又貪欲,以致兩人互相行淫,為了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,所以只許有一個沙彌。第二,沙彌弟子多了,剃度師的教導力及供給力,往往不能兼顧並重,沙彌弟子們,不能得到應得的供給,不能受到應受的教育,唯恐誤人子弟而又為害佛教,所以不得同時蓄有眾多的沙彌。但在律中也有開例:如果為師者的智慧高深,福力殊勝,能教能養,不妨可蓄兩個沙彌以上。

在律中又說,師分四等:第一是有法又有衣食者,第二是有法而無衣食者,第三是有衣食而無法者,第四是無法亦無衣食者。弟子的理想之師,自然是既有佛法可學又有衣食可用的大德比丘,投在這種比丘座下的弟子,那是不該離開的;如果雖有佛法可學,而無衣食受用,那也不要離開;佛法是難得的,衣食是易得的。如果僅有衣食而無佛法的比丘,那是不足為師的;至於既無佛法也無衣食的比丘,那根本不必也不可投他為師的了。

事實上,只知廣收徒眾出家,自己又不能如法教導出家弟子的人,那是有罪的。如《菩薩善戒經》卷四中說:「旃陀羅(印度在四姓以外操惡業的賤民)等,及以屠兒,雖行惡業,不能破壞如來正法,不必定墮三惡道(地獄、餓鬼、畜生)中;為師不能教訶弟子,則破佛法,必定當墮地獄之中。為名譽故,聚畜徒眾,是名邪見,名魔弟子!」(《大正藏》三十.九八三頁上

當然,今日的出家人,能有幾位是通曉二部律的呢?如要合乎規定,幾乎無人敢度俗人出家了。所以我有一個希望,若不能自行教育弟子,最少也要轉請他人代為教育,佛學院的出現,就是投合這一時代的要求。

第三節 沙彌出家的儀式

沙彌,需要出家,出家之後與受十戒之前,雖不是法同沙彌,已被稱為形同沙彌了。

出家,有出家的儀式。中國的小廟帶小和尚,很少舉行出家的儀式,一般的出家人,既不知道出家的儀式如何作法,也不懂得出家儀式的可貴,這是非常可惜的事!

出家之有出家的儀式,正像學校開學之有開學典禮,黨員入籍之有入黨的宣誓,乃至總統就職之有就職大典的宣誓就職。儀式雖是一種形式的表現,但卻由於形式的表現,能夠影響到心理的轉變。所以無論哪一種宗教,都會有他們的儀式,乃至最原始的宗教信仰,雖然沒有宗教的倫理,他們卻把宗教的儀式,當作信仰的中心。如果專事儀式的舉行,而無宗教信仰的倫理價值,那是原始宗教,那是佛教所反對的。佛陀時代的婆羅門僧侶,便是只知繁複的宗教儀式而不知宗教理念價值的宗教道具,所以佛教反對。甚至初期的佛教,根本沒有任何的宗教儀式,但到後來,僧眾多了,儀式的要求也跟著來了,沙彌出家的剃度儀式,最早的雛型,也就是由於羅睺羅出家的事實需要而來,乃至全部的戒律,也都是由於事實的需要而來。佛陀發現了一個問題,就為僧團大眾做一項規定,甚至隨著事實的發展,能將某一項規定,修正到五、六次之多,最後便成為一條戒律。

沙彌出家的儀式,在《行事鈔》卷下四中有詳細的規定,那是由道宣律師根《四分律》、《度人經》、《善見論》等的資料編集而成。(《大正藏》四十.一五○頁)這一儀式的最初,是由於比丘們隨便接受沙彌出家,致使不能如法教導,被度者也就不能如理如法地生活於僧團之中,所以規定:由僧團大眾集會一起,與度人者白二羯磨,由度人者在僧團大眾之前,具儀三乞,當僧團大眾的羯磨人將此乞求度人者的意思,向大眾做一番宣布,再做兩番徵求同意的說明,此便稱為白二羯磨,如果大眾之中,沒有異議,便算默認同意,度人者便為沙彌剃度。

但是,沙彌出家,須有二師:一是剃度師,也是戒和尚;另一是教授阿闍梨。所以出家者應先禮請和尚,和尚代為禮請阿闍梨。

出家者請了二師之後,先於道場中,設兩個座位,準備給二師就座。然後便以香湯沐浴,表示除去俗人的氣味。浴罷仍著俗服,向俗家的父母尊長,一一拜辭,互跪說偈:

「流轉三界中,恩愛不能脫;

棄恩入無為,真實報恩者。」

說偈完了,便脫俗服而改著僧裝。入道場,至和尚前,胡跪合掌,和尚為說人身的毛、髮、爪、齒、皮等種種不淨之相,使之觀想,色身不淨,如幻不實。厭離生死而決志出家。接著便至阿闍梨前為之香湯灌頂,並讚:

「善哉大丈夫,能了世無常;

捨俗趣泥洹,希有難思議。」

出家者再禮十方諸佛,而自說偈:

「皈依大世尊,能度三有苦;

亦願諸眾生,普入無為樂。」

接著,阿闍梨即為剃髮。若有觀禮者,則為同誦出家偈:

「毀形守志節,割愛無所親;

棄家弘聖道,願度一切人。」

阿闍梨當於頂中,為少留幾根頭髮,然後到和尚之前胡跪,和尚執剃刀問道:「今為汝去頂髮,可不?」出家者答「爾」之後,和尚便為剃去頂髮。接著授與袈裟(無縫縵條衣),出家者應該頂戴而受,受了交還和尚,經過三次授與,和尚便替出家者著袈裟,並為說偈:

「大哉解脫服,無相福田衣;

披奉如戒行,廣度諸眾生。」

出家者著好袈裟,即行禮佛,而又遶壇三周,說自慶偈:

「遇哉值佛者,何人誰不喜?

福願與時會,我今獲法利。」

接著禮謝二師,再下座,而接受俗家六親的拜賀。

這是很簡單的儀式,如果省略不做,真是說不過去!

但在義淨三藏的《南海寄歸內法傳》卷三中,更為簡單,他說:「僧眾許已,(和尚)為請阿遮利耶(即阿闍梨),可於屏處,令剃頭人為除鬚髮,方適寒溫,教其洗浴,師乃為著下裙,方便撿(檢)察非黃門等。次與上衣,令頂戴受。著法衣已,授與缽器,是名出家。」(《大正藏》五十四.二一九頁上)這裡多了一項和尚為出家者於浴畢著下裙,就便檢查是不是正常的男子或女子,不正常者,不予剃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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